【轉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教育部來文有關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旨揭修正案第四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禁止之行為)及第九十一條(罰則增加)之修訂。
四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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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其餘內容請參閱附件》
588499_1080083944_ATT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