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受理期間自114年3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請申請學生檢附計畫所規定之實習資料,請依實習計畫檢附資料順序放置,請勿膠裝,以釘書機方式裝訂即可, (三)請各校系所協助先行審核申請學生資格條件及所送書面資料,後續函送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四)另欲申請單位為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亦請函送本局,由本局統一審查後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