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書卷獎獎勵辦法
100年11月23日100年度第2次學生就學補助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年01月13日第12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06月26日102年度第2次學生就學補助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年12月12日第14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第5條及法規格式
104年6月16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就學補助會議修正第2條,104年9月18日第116次主管會報修正第2條,104年10月2日第147次行政會議修正第2條,104年10月13日發布
114年3月21日第205次行政會議修正第2條
第一條 為樹立優良學風,提高讀書風氣,培養學生奮發上進之精神,訂定「國立高雄大學書卷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標準:凡本校大學部與二年制在職專班在校學生,前一學期表現合於下列各項標準者:
一、學業成績平均在日間學制大學部一至五年級(不含延畢生)、二年制在職專班一至二年級各班級中名列前百分之五(名額採四捨五入,不足者以一名為限,最多三名),且無不及格科目。
二、日間學制大學部學生各學期所修習的科目學分數一至三年級各達十五學分以上,四至五年級各達九學分以上,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達八學分以上。
三、學期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
第三條 審查程序:
一、教務處於成績定案後,依前條獎勵對象及標準,將各班級符合成績之學生名單移送學務處辦理,上開名單有休(退)學者,由次一名次學生遞補。
二、學務處將教務處所提送之名單,於確認其未受懲戒處分後,擬定得獎名冊,陳請校長核定。
第四條 獎勵方式:
第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每名參仟元;第二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每名貳仟元;其他符合第二條所定標準者頒發獎狀及獎金壹仟元;以上獎項每學期頒發1次。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就學補助管理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辨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