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科系研究所以上畢業學歷,或非前開科系研究所以上畢業,曾修習計畫指定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科系認定)之學歷。
(二)具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科系大學畢業,或非前開科系大學畢業,曾修習計畫指定所列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不得跨科系認定)之學歷,且有以下工作經驗之一者:
1、具有事業單位所屬人事人員、人力資源人員、法務人員或於本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經驗等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2、具有法律相關工作實務經驗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3、具備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