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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主旨: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乙示。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B號函辦理。
二、
來文略以: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前,已在進行招標程序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租用車輛事件,得依原注意事項繼續辦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校園安全防護科龔紀綸先生(電話:02-77367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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