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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113年度暑期學生實習資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113年度暑期學生實習資訊

需配合或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據訓練要點第4點規定,受理機關核定實習或訓練名額後,申請單位須檢送實習(訓練)名冊(附件4),實習(訓練)計畫書(註明受理機關、學習科目、學習內容、學習期間及考評辦法)予受理機關。

(二)依據訓練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單位申請學生實習或人員訓練,應與受理機關訂定契約(附件5),訓練未滿40小時者不在此限。

(三)學生實習費,請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收費標準」(附件6)第1點第 4項規定,學生實習期間開始後2星期內繳交實習費予實習機關。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檢附保密切結書(附件7),請提供實習學生填寫及簽名,並於報到時繳交實習機關。

 

意者請洽高雄大學學生事務處職涯輔導組填寫相關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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