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113年度暑期學生實習資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113年度暑期學生實習資訊
需配合或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據訓練要點第4點規定,受理機關核定實習或訓練名額後,申請單位須檢送實習(訓練)名冊(附件4),實習(訓練)計畫書(註明受理機關、學習科目、學習內容、學習期間及考評辦法)予受理機關。
(二)依據訓練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單位申請學生實習或人員訓練,應與受理機關訂定契約(附件5),訓練未滿40小時者不在此限。
(三)學生實習費,請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收費標準」(附件6)第1點第 4項規定,學生實習期間開始後2星期內繳交實習費予實習機關。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檢附保密切結書(附件7),請提供實習學生填寫及簽名,並於報到時繳交實習機關。
意者請洽高雄大學學生事務處職涯輔導組填寫相關申請資料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要點29775956_1133006004_1_ATTACH1.pdf
113年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各科室受理暑期學生實習窗口及受理名額調查表29775956_1133006004_1_ATTACH2.ods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113年度學生實習申請表29775956_1133006004_1_ATTACH3.odt
113年度受理學生實習名冊29775956_1133006004_1_ATTACH4.odt
學生實習契約書(範本)29775956_1133006004_1_ATTACH5.odt
受理實習及訓練收費標29775956_1133006004_1_ATTACH6.pdf
使用個人醫療資料保密切結書29775956_1133006004_1_ATTACH7.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