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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私立各級學校於接獲當地(社政)主管機關轉知家庭暴力事件時,無需針對該轉知事件再進行通報案

主旨:公私立各級學校於接獲當地(社政)主管機關轉知家庭暴力事件時,無需針對該轉知事件再進行通報案,請加強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28日衛部護字第1080122536A號函辦理。
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0條規定,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該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即處理
疑似被害人之聯繫或訪視事宜,並依法得請求學校協助,被請求之學校應予配合,先予敘明。
三、當學校接獲當地主管機關轉知之家庭暴力事件時,已屬通報事件之後續處理階段,非屬前開「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之情形,爰針對當次事件(社政主管機關人員通知者),學校無需再進行通報。
四、惟後續如有知悉該名學童再有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4條所列情事,因該事件與原轉知事件不同,仍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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