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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

主旨:教育部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乙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2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042652號函辦理。 二、來文略以: (一)依據文化部113年4月19日文影字第11320134192號函辦理。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 (三)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請各單位加強宣導,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四)另如有其他文宣尺寸需求或海報需求,請逕洽文化部承辦人:詹小姐 (02)8512-6426。相關宣導文宣圖檔可至下載https://space.moc.gov.tw/FxP9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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