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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急難救助(含學產基金)

◎急難救助金
對於發生急難或家庭發生急難的學生,對該非預期的經濟變化,政府都有提供各項協助措施,比如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 

(一)學生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學生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請,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路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表單下載/急難救助

 

◎學產基金助學金(限低收入戶)
(一)對象:限大學部學生申請。
(二)高中職以上前一學期成績須及格60分以上學業成績及格標準。
(三)如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及低收入戶雙重身分者,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要求;具有原住民身份申請本補助者,不可再申請生活補助費,如申請生活補助費,不可申請本補助。<擇一>

(四)請點選底下連結下載相關申請表→填寫申請表(表一)、印領清冊(表四)、繳交上學期成績單(新生無須檢附)。→以上備齊資料繳交至<生輔組>
(五)已申請以下補助者,不予核准,已領取者,應繳回。

 

1.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2.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3.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4.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5.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6.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7.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8.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9.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10.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11.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1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13.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收件申請時間:9/16至10/15 開始辦理  線上表單下載(路徑:教育部學產基金(連結)→資料下載)

▲若解壓所檔案 無法下載 請下載RAR解壓縮程式(教育部學產基金提供) 

※尚未在學校建檔→請至學校出納組網站下載<學生入帳申請表>
▲路徑:首頁→行政單位→總務處→出納組→各式表單→入帳申請→<學生入帳申請表>→填寫完畢及存摺影本→直接繳交於<出納組>

 

 

※依公告時間申請為主,請同學留意申請時間,逾期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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