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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

 

※112-2學期開始 由內政部營建署專案辦理 <本校不再受理租金補貼>


◎申請資格
(一)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年所得120萬以下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四)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補貼週期
(一)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二)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2,400 元至3,600 元不等之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三)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大四應屆畢業生補助→下學期5個月)

 

◎學生主動提出申請 
(一)應備妥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含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

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向本校提出申請,請親至繳交逾期不予受理。

(三)※收件申請時間:9/11至10/05 開始辦理

※尚未在學校建檔→請至學校出納組網站下載<學生入帳申請表>
▲路徑:首頁→行政單位→總務處→出納組→各式表單→入帳申請→<學生入帳申請表>→填寫完畢及存摺影本→直接繳交於<出納組>

◎補助金額如下(以教育部公布為主),其他縣市,請參閱<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書>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Q&A>

學生租賃地所在地縣市區域

每人每月補助金額

高雄市

小港區、旗津區、大社區、大寮區、大樹區、仁武區、岡山區、林園區、梓官區、鳥松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旗山區、鳳山區、橋頭區、燕巢區、三民區、左營區、前金區、前鎮區、苓雅區、新興區、楠梓區、鼓山區、鹽埕區、永安區、阿蓮區、美濃區、彌陀區

2,640

內門區、六龜區、田寮區、甲仙區、杉林區、那瑪夏區、茂林區、桃源區

2,400

 

 

※依公告時間申請為主,請同學留意申請時間,逾期則不受理。